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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官网入口试行)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


法规
发布时间:2024-03-02 13:33:51    来源: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 作者:米乐M6网页版登录入口  

  本届上海律协重点关注上海律师专业化建设,积极推动专业发展,大力推进研究成果转化。截至目前,上海律协2021年已陆续发布业务操作指引11部,另有10部正在审议过程中,预计将于今年年底前陆续发布,敬请期待。

  其中,上海律协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的《(试行)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1)》已在东方律师网发布,试行一年。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2020年8月,上海律协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正式成立起草小组,经过多次线天完成了《(试行)律师代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1)》。该操作指引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框架,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关联的部门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借鉴了江苏省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希望可以为全国各地的律师同行代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业务提供参考。

  该操作指引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业务中最常见的代理申请人、处理政府顾问业务两个方向入手,归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业务的一般性规律,为不同法律事实认定提供一般性分析,提炼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业务的一般性认识,对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具有参考价值。

  每条指引之后附具体法条依据,囊括了目前涉及律师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业务的全部法律渊源,直观地表达了该操作指引基于现行法律制度的直接有效性。

  该操作指引起草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成果《“三需要”取消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是与非》(作者:丁钰)《取证类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与救济》(作者:奚明强),已经分别刊登于2021年第3期和第8期的《上海律师》,也将在“上海律协”公众号上陆续推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指导律师办理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全文统一使用法规名称的简称),制定本操作指引,供本市律师参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适用于本市律师办理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主要适用于律师代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受托起草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代理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业务原则和要求)律师承办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政府信息的定义)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开、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监督)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或者其委托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法条索引:《律师法》第三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

  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律师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业务,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条索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款)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

  (十六)农村综合帮扶、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本医疗卫生、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

  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广泛公开的政府信息,律师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依职权主动公开,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申请人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节约公共服务资源。

  (法条索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五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条、)

  第九条(各级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重点事项)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公开途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律师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获取。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除外。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处理)律师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不予公开、不完全公开答复,以及逾期不予答复等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处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律师应当建议行政机关作出答复;但行政机关并没有义务依申请重复公开,律师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即视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不影响行政效率的前提下,律师可以建议行政机关从便民角度考虑为申请人直接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法条索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第十四条(律师参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律师可以接收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代理人名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也可以作为委托人的联系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参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也可以出于正当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提供证明申请人是适格主体的证明材料,公民的身份证、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等。公民以身份证为主,部分行政机关不接受律师证、驾驶证作为公民的身份证明。

  (法条索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条第(一)项)

  第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作为证据使用)为证明特定事实存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会产生公开、区别处理、涉密、涉商业秘密、涉个人隐私、涉三安全一稳定、不属于政府信息等不同答复情形,均可以用于证明相关民事或者行政案件基本事实;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行政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第十六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注意事项)律师需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区分处理,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按照法律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或者不应当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有获取不到的风险。

  建议律师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告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需要缴纳费用的事项。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法条索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

  通过行政机关明确的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系统提示申请提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建议律师注意留存网站的电子回执或通知短信。

  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箱提交申请的,以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以普通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律师可以建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律师可以建议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律师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出具书面收件凭证。律师应尽可能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提交申请,并留存书面收件凭证。

  以通过行政机关公开的传真号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律师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以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律师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需要与申请人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时间的,但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登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起算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申请需要缴纳信息处理费的,律师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费通知之日,告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付以及逾期支付的风险及后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法条索引:《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一般性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规范,一般建议采用可以查询送达信息的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经口头提出并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由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签字、捺印或者盖章。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包括可供行政机关内部检索政府信息的关键词);

  (四)以信件方式申请的应同时提供包括身份证在内的行政机关能够接受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数据电文方式申请的应同时提供包括身份证在内的行政机关能够接受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图片。

  (法条索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一事一申请原则)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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