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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官网入口商标争议不予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十大典型案例


法规
发布时间:2024-04-26 07:10:28    来源: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 作者:米乐M6网页版登录入口  

  某商业公司向被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针对“财富通公司”的名称争议申请,要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财富通公司”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名称中不得含有“平安”“平安财富”或近似字样。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商业公司作出涉案《不予受理通知》称:“‘财富通公司’于2014年08月21日登记注册已满五年,而你公司未提出争议申请,且你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财富通’公司恶意注册,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名称争议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名称争议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名称争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在申请人已提交了证明其在先权利以及初步证明被争议企业存在恶意的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案件的受理阶段,未经充分的审查核实,即作出终局实质判断,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被争议企业恶意注册为理由,对申请人的名称争议申请不予受理。被申请人的该种处理方式,使得申请人丧失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相关程序利益以及阻断了申请人通过寻求行政救济解决争议的路径,不能实现定分止争,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属证据不足,且缺乏法律依据。

  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以“平安”“平安财富”驰名商标的使用者身份申请争议处理,目的应为维护上述两商标的价值以及使用者于该商标上的相关权益。但本案申请人并非涉争议商标的所有人,其使用权限亦不明确,且未提交商标所有人关于权利保护方面的授权,而被申请人亦未就相关情况进行查证告知,属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名称争议的根源,在于驰名品牌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主管机关对于名称争议的处理方式,不仅关乎申请人的合理诉求能否得到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程序利益的保护,如是否阻断了实体申请人通过寻求行政救济解决争议的路径等,更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以保护,行政争议能否有效化解。在申请人已提交了证明其在先权利以及初步证明被争议企业存在恶意的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对争议申请先行受理,而后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审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决定,方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从定分止争,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申请人提交的名称争议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承办机构应当受理并开具《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或者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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